僱主須注意法例規定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即保單所承擔的金額)如下:
僱員數目 |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
不超過200人 | 不少於港幣1億元 |
超過200人 | 不少於港幣2億元 |
《重要事項》
條例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並不代表相關人士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須承擔的全數法律責任的上限。
因此,相關人士應小心評估有關的風險並尋求承保人的專業意見,以決定是否有需要投保比法定要求較高的金額。
另僱主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時,不得從僱員的收入扣除所需費用。
- 確保保單的保障範圍包括所有僱員,當僱員的數目增加時,應盡快通知保險承保人。
- 向保險承保人就僱員的收入及其工作的職責提供詳盡的聲明。
- 列明僱員的一般工作地點。
- 指明那些僱員須因工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或公幹。
- 指明有否將工作分判給次承判商,及保單是否需要保障次承判商的僱員。
- 謹記保單受保期限,提早辦理續保手續,以免因僱員補償保險中斷而喪失保障和觸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