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保險 ( Marine Cargo Insurance ) 是一項與貨運有密切相關的事務,換句話說,有貨運就必然有保險,運輸貨物必順購買保險。為了保障貨主的利益,出口商理應為出口貨物購買保險,何況在實際上 這筆費用是可以由進口商支付的,出口商這樣做,不僅是對進口商負責,而且也保護了本身 的利益。因為購買保險,保護進口商不受損失,有助於維繫雙方的關係,生意因此滔滔而來。
貨物運輸保險之方式可分為:
1. 海運 – 船舶 2. 空運 – 飛機 3. 郵包 (海運、空運) – 經由郵局或快遞運送 4. 陸路運輸 – 火車或卡車 *(各種不同之運輸方式,均有其相應之貨運保險條款,承保各種運輸過程中可能遇到之危險。) |
參考下列各項要素:
1. 貨品之種類及性質
2. 貨品之包裝
3. 運送工具及方式 (如:海運、空運、陸運等,海運如是否貨櫃裝運、船舶噸位及船齡等)
4. 運送航程 (如:是否含內陸之陸運、河運、轉船等)
5. 出口、進口地之治安,港口之設施,操作人員之素質
6. 承保之條件
7. 被保險人以往之損失記錄
8. 再保險安排考慮
條款保障範圍
國際上最通用的是倫敦保險協會 (The 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 制定的「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分 ( A ) 、 ( B ) 、 ( C ) 三種: |
受保人提貨時注意事項
1. | 如發現貨物受損或短交,須立即通知保單上所列明的檢驗人進 行查驗,並取得查驗報告書。同時在提貨文件上要求承運人列 明損失及數量; |
2. | 如屬貨物遺失,必須立即向承運人或港口當局索取證明,並以書面向它們提出賠償要求; |
3. | 如貨物受損明顯可見,必須立即要求承運人與保戶委託的檢驗人一起進行查驗,並以書面提出賠償要求;如並不明顯可見, 應於收貨後三天內將貨物受損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並提出賠 償要求; |
4. | 如懷疑貨物有損,不能簽具潔淨收據 ( CLEAN RECEIPT ) 予承運人; |
5. | 如屬集裝箱裝運,保戶負責人員提貨必須立即查驗集裝箱及封條是否完整無缺,如集裝箱受損或封條破損∕遺失或封條與貨運文件所列明不同,必須在提貨收據上註明有關情況,並且保存所有破損或不規則之封條以作日後之查證。 |
索償程序
1. |
保戶向保險公司索償時,請致函通知保險公司 (內容註明保單號碼、受損原因及要求賠償金額等) ,亦可先行致電保險公司備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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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人責任
對可取得賠償的損失,受保人及其僱員和代理人有責任: |
1. | 採取為避免或盡量減少此種損失的合理措施; |
2. | 証對承運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償的所有權利被適當保護和行使。而保險公司負責補償受保人因履行上述責任所適當和合理招致的費用。 |
*聲明 - 以上簡介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承保須以保險公司繕發之正式保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