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保人提貨時注意事項:
1. 如發現貨物受損或短交,須立即通知保單上所列明的檢驗人進行查驗,並取得查驗報告書。同時在提貨文件上要求承運人列明損失及數量;
2. 如屬貨物遺失,必須立即向承運人或港口當局索取證明,並以書面向它們提出賠償要求;
3. 如貨物受損明顯可見,必須立即要求承運人與保戶委託的檢驗人一起進行查驗,並以書面提出賠償要求;如並不明顯可見,應於收貨後三天內將貨物受損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並提出賠償要求;
4. 如懷疑貨物有損,不能簽具潔淨收據(CLEAN RECEIPT)予承運人;
5. 如屬集裝箱裝運,保戶負責人員提貨必須立即查驗集裝箱及封條是否完整無缺,如集裝箱受損或封條破損∕遺失或封條與貨運文件所列明不同,必須在提貨收據上註明有關情況,並且保存所有破損或不規則之封條以作日後之查證。
(二) 索賠程序:
1. 保戶向保險公司索償時,請致函通知保險公司 (內容註明保單號碼、受損原因及要求賠償金額等) ,亦可先行致電保險公司備案;
2. 保戶並須向保險公司提供下列的基本索賠證明文件:
(1) 保險單正本;
(2) 發票正本或副本,裝箱單及磅重單;
(3) 提單或其他運貨契約之正本;
(4) 查驗報告或其他顯示損失程度的證明文件、相片等;
(5) 在最後目的地貨物卸岸紀錄及磅重單;
(6) 收貨人與承運人或其他有關方面之間關於損失責任的來往函件。
(三) 受保人責任:
對可取得賠償的損失,受保人及其僱員和代理人有責任:
1. 採取為避免或盡量減少此種損失的合理措施;並
2. 証對承運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償的所有權利被適當保護和行使。而保險公司負責補償受保人因履行上述責任所適當和合理招致的費用。
聲明
以上簡介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承保須以保險公司繕發之正式保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