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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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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包括判頭、包頭等)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還是臨時工。工傷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僱員數目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不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1億元

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2億元


若僱主不依法例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八十二章“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以保障僱員因工作受傷導致其停工及身體部份或全部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之損失。如意外是由於僱主之疏忽或過失所引致,則可循普通法追討。

勞工保險與強積金、汽車第三者保險一樣在香港是強制性的保險,如僱主沒有購買或投保人數不足者,即屬違法,是一種嚴重的罪行。

 

 

 

 僱員補償保險

1. 第二號表格 僱主於僱員發生意外後七日之內,必須向勞工處及保險公司呈 報第二號表格。
2. 病假證明書 僱員工傷病假期間,請僱主與保險公司保持聯絡,並將僱員的 病假證明書儘快交予保險公司。
3. 評估證明書 ( 七號表格 ) 受傷僱員工傷期滿後,勞工處會安排僱員到賠償評 估委員會以評估該僱員有否永久 喪 失工作能力。評估完畢後,可待勞工處發出「評估證明書」─ 七號表格,接獲後請將 正本呈交保險公司。
4. 評定賠償證明書 ( 五號表格 ) 如受傷僱員對發出之七號表格沒有異議,評估 委員會便會發出「評估賠償證明 書」─ 五號表格,僱主則需根據五號表格上之指示而賠償給僱員,隨即將有關文件呈交保險公司。
5. 僱員接受賠償收據。
6. 其他法律文件 如接獲任何有關之法律文件,請即呈交保險公司作參考之用。


*聲明 - 以上簡介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承保須以保險公司繕發之正式保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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