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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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索償

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2015-01-01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包括判頭、包頭等)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還是臨時工。工傷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僱員數目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不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1億元
超過200人 不少於港幣2億元


若僱主不依法例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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